「猶宣」在宣教中的定位
林日峰 馬來西亞聖經神學院院長 |
華人教會近來開始關心向猶太人宣教,1全球華人教會亦與聯合國以色列事工領袖在二○○九年十一月七至九日於香港舉行「2009年猶宣大會」。2沒有人會反對基督徒向猶太人傳福音,但基督徒應否把「猶宣」事工放在當務之急,甚至把其置於所有需要之上呢?信徒該抱持何種態度推行,且有何《聖經》與神學根據呢?這是本文關注與探討的重點。
從宣教策略的角度看,帶領這群在國際社會各層面皆有影響力的猶太民族歸主是重要及關鍵性的!雖然華人與猶太人的民族文化有許多共同點與較少歷史包袱,3然而多少華人教會和信徒關心向猶太人宣教?願神打開我們的視野與屬靈眼界,讓我們深知不但被稱為「外邦人」的需要福音,猶太人也同樣需要救恩。基督教的猶太根──「先是猶太人」
基督在世時的傳福音與帶領受洗對象主要是猶太人,而祂揀選的首十二位使徒也是猶太人。彼得在證道中強調基督作君王與救主,將悔改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參徒五31),也給一切在遠方的人(參徒二39)。主耶穌復活後在《使徒行傳》一章八節吩咐門徒,指福音使命是從耶路撒冷開始,而新約初期教會是由一百二十名成員組成的(參徒一15),以後那首幾千位在耶城的信徒全都是猶太人或少數進猶太教的人(參徒六5)。4
在《新約》中,保羅可算是最關心猶太宣教的人物。保羅雖然是外邦人的使徒,但他未曾忘記自己民族的救恩。保羅關心自己本家本族的前途與命運,並不遜於他對外邦人的使命感。 對保羅而言,福音的廣傳仍然「先是猶太人」(參太十6、23;路一16、二十四21;徒十36),後是外邦人或希臘人(參羅一16)。《羅馬書》九章一至三節中,保羅的自我描述清楚表達了他這種憂傷的心腸。當猶太人不聽從福音時,神就吩咐他們轉向外邦人去了(參徒十三46、47)。然而,保羅雖常受到猶太人的辱罵與逼迫,他還是盡力把福音傳給猶太人。保羅本身總覺得虧欠眾人,其中也包括猶太人(參羅一14)。
主耶穌在世時認同祂有另一群羊的存在,並且要歸一個牧人(參約十16)。同樣地,保羅在《羅馬書》三章二十九至三十一節與《加拉太書》二章十四至十六節強調猶太人知道人稱義是從信基督而來,而外邦人也是如此。《以弗所書》二章十四節正說明基督使外邦人與猶太人和睦,將兩下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對保羅而言,「得救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希臘人,兩者沒有分別,因為眾人同有一位主,祂也厚待一切求告祂的人(參羅十12、13)。
猶太人的舊約盟約已斷絕、暫停或延伸?
近代福音派在猶太人的舊約盟約是否已斷絕、暫停或延伸的立場上出現分歧。大多早期教父、路德宗與天主教5主張取代神學論(replacement theology),6即相信給予猶太人的舊約應許不得延伸;7提倡盟約神學(covenant theology)的學者卻相信給予猶太人的盟約會延伸(continuity of old covenant)。此外,還有提倡時代主義論(dispensationalism)者,他們相信給予猶太人的舊約應許暫停,直到末日時期才重新回歸。
因此,我們須以《聖經》的憑據批判這些看法,若那是合乎《聖經》的神學立場,足以影響我們對猶太人宣教的動力。
一. 《新約》成全舊約律法
從啟示論的角度看,神確實將啟示給予猶太人記載經典,基督教也因此承接了《舊約》(參約七52、二22、二十9;徒十八24、28;羅一2、十五4)。耶穌基督非常熟悉《舊約》,祂每次對猶太百姓宣講(參路四16)或向自己的門徒分享時(參路二十四32、45),都常引用《舊約》(參太二十二29;可十二24;約二22),並以《舊約》經文印證祂的身分(參約五39),或作為祂講道或事奉的憑據(參太五17、18)。因此,對耶穌基督來說,《新約》的真理成全了舊約律法。8
《新約》常直接或間接引用《舊約》經文,如施洗約翰,他的出現應驗《以賽亞書》記載的一段話:「……在曠野有人聲喊著說:預備主的道,修直他的路!」(太三3)另外,《聖經》未寫成時,早期教會與保羅提及的《聖經》基本上是《舊約》,例如保羅論到提摩太小時候所用的《聖經》,應該就是《舊約》經卷(參提後三15)。
保羅著重的「因信稱義,不靠遵守律法的行為」(參羅三28)的解經根基,其實建立在亞伯拉罕未受割禮前因信稱義的真理上(參羅四11)。而且,亞伯拉罕不但得稱為已受或未受割禮者之父(參羅四11),也使因信稱義的人都歸在亞伯拉罕後裔之中(參羅四13)。不熟悉他著作內容(包括現代猶太人)9或強解《聖經》的人誤以為保羅敵對律法或想廢掉律法,相反,保羅的反應竟然是:「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參羅三31)。《羅馬書》三章二十八至三十一節的上、下文基本上強調神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
保羅認為律法不是罪(參羅七7),而是聖潔及屬乎靈的(參羅七14),也是善(參羅七16)或是好的(參提前一8)。誡命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參羅七12)。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參加三24)。因此,既然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讓凡信祂的都得著義(參羅十4),那基督就成全了《舊約》,而不是廢掉它。保羅也給提摩太(其母是猶太人)行割禮(參徒十六3),而反對行在外邦人提多身上(參加二3)。當他上耶路撒冷見雅各與長老時,為了向眾猶太人證明自己不是教人離棄律法或不行割禮,他不但上聖殿行潔淨的禮,還拿出會費,甚至剃頭,以表他是循規蹈矩及遵行律法的(參徒二十一19~24)。10
因此神在《新約》的啟示與默示乃成全了《舊約》的律法。《新約》從來不曾取代《舊約》為神的話語,或推翻《舊約》的神聖位置。
二. 以色列的舊約盟約在《新約》中的地位
保羅的著作傾向猶太主義,而不是反對猶太思想的希臘主義者的。11對保羅而言,新約時代的以色列人仍然是舊約選民的延伸(參羅九4、5;申七6)。而且,猶太歷史乃人類的救恩歷史,主耶穌也直認救恩確實是從「猶太人出來的」(參約四22)。神一直都是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保羅確認福音源自猶太人,外邦人既然在屬靈的好處上有分,他們就應該彌補欠猶太人福音的債(參羅十五27)。若以色列人不是舊約選民的延伸,耶穌就不應主力向猶太人傳福音,而保羅也不應說外邦人欠猶太人福音的債了!
耶和華也曾對亞伯拉罕說:萬國必因他(參創十二3)與他的後裔(參創二十二18)得福。耶和華不但與亞伯拉罕立約,也與他的後裔立約,並且直到永遠,也要作他和他後裔的神(參創十七7;詩一○五8~10)。因此,保羅雖然宣稱真正的猶太人是內心的(參羅二28、29),12他仍然確認外邦人或猶太人基督徒,無論是男是女(參加三28),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一樣可承受產業(參加三29)。
在新約時代,雖然眾多猶太人叛逆,但不代表所有以色列人都被撇在救恩門外。在《羅馬書》中,保羅描述猶太民族不是永遠被撇棄的枝子,相反地,外邦信徒才是被稱為野橄欖枝子,他也警告這些外邦基督徒(野枝子)不可向原枝子誇口(參羅十一18)。猶太人的過失使救恩臨到外邦人,為要激動猶太人發憤(參羅十一11)。因為猶太人幾根枝子被折下來,使外邦信徒得橄欖根的肥汁(參羅十一17~19)。但外邦信徒不應感到驕傲(參羅十一20、21),因他們不過是野橄欖而已。猶太人因不信而使外邦人得悅納,但在末日時期,猶太人若不是長久不信,仍要被接上,因為神能夠把他們重新接上(參羅十一23),使以色列一家歸回神。當外邦人「豐滿」的時候,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參羅十一25)。當主除去他們的罪時,就顯明那就是耶和華與他們所立的「約」(參羅十一27)。保羅清楚指明神並沒有棄絕祂預先知道的以色列百姓(參羅十一2),因本樹的枝子要接在本樹上。
雖然相當多近代《聖經》學者反對取代神學論,13但要回應「舊約盟約是否已斷絕」此課題,最有力的答案應來自保羅本身。他在《羅馬書》九章六至八節與十一章一至七節曾說不是所有雅各的子孫都被稱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只有那些應許的後裔才算為後裔(參羅九27)。
對保羅而言,他非常清楚新約時代的教會成員肯定以猶太人為主,外邦人為副。在保羅看來,猶太人這民族在神面前是一群有盟約的子民。保羅在《羅馬書》三章二十九至三十一節表明神沒有廢了律法,而是更是堅固律法。《以弗所書》二章十一至十二節陳述外邦人如何與基督無關,原本在以色列民以外,沒有神與盼望,都是應許的局外人。因此,保羅千辛萬苦地為外邦人辯論,最終為外邦人爭取歸入主的名下,且成為合格的新約教會成員。但是,我們外邦教會為何要把以色列人推出教會呢?14
主耶穌在《新約》中描述神的救恩,是給予凡以信心接納神恩典的猶太人或外邦人,是神所行的一件新事(參賽四十二9、四十三19),但這不代表神已斷絕祂與亞伯拉罕之前所立的約。這新約主要是被猶太人領受了,然後轉到外邦人去了。《希伯來書》八章八至十節強調:「所以主指責他的百姓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一般學者都公認《希伯來書》作者的對象主要是猶太人,所以「那些日子以後的新約」必須是末日時期基督賜予猶太人的新約,此新約以後發展的範圍的特殊地方是它包括大量外邦人!
奧古斯丁(Augustine)雖然認同教會為新子民的立場,卻強調猶太族延伸的存在對基督教會的重要性在於「猶太人之經典給予我們的見證是關於基督的預言,並不虛假。」15另外,改革宗的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也認為,舊約與新約的分別在於表達的層面,而不在於本質(difference in clarity, not kind),因此他沒有支持取代神學論。對他而言,《舊約》的工作之約(covenant of works)與《新約》的恩典之約(covenant of grace)都是神與人之約,兩者都應被放在神給予人的禮物。不同的是,前者是靠順服誡命得著;後者是無條件的給予以信心接納神恩的選民。加爾文認為兩種契約都可歸納於救贖之約中(covenant of redemption),就是神如何以舊約救贖人,祂也一樣可用新約作救贖工作,舊約與新約都是歸於神永恆救贖之約。加爾文認為,《加拉太書》六章十六節的以色列是指聯合為一的教會,不論他們是外邦人或猶太人信徒。16加爾文也相信,《羅馬書》十一章二十六節的「以色列全家都必得救」包括以色列人與外邦人。17他的《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二十節註釋也給予以色列人在末日中與基督同歸於一的機會。18
因此,對主耶穌與保羅而言,新約時代的以色列人仍然是盟約中亞伯拉罕的後裔,也是神所愛的民族。福音因此優先傳給猶太人,後是外邦人。
末世時代的豐收
當主耶穌復活後,門徒曾詢問耶穌關於以色列國復興之時(參徒一6),耶穌的回答並沒有否定以色列國復興的課題,祂反而指出人在末世可找到復興的線索(參徒一7、8)。雖然門徒並不知道末世以色列國復興所定的時候與日期,但這時候將會來臨(參太十九28;路二十二30)。
對以色列國復興而言,《羅馬書》十一章二十五至二十六節的希臘原文中,「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應直譯為「等到外邦人的豐滿」(pleroma),因為門徒靈命豐滿時,會激發以色列人渴望了解耶穌,而不是等到最後一位外邦人歸主時,以色列全家才得救。
自從一九四八年以色列很神奇地復國以來,已有三百萬海外猶太人回歸國土,他們是來自一百二十多個國家的移民。二十一世紀初期,不少猶太人歸入主名下。二千年後的今天,以色列的國土終於可聽到有人高喊Yeshua hu Adon(耶穌是主)﹗19有人估計,近年全球可能已有約五十萬名猶太信徒。海外眾多猶太人回應福音,尤其是前蘇聯(Soviet Union)、美國(U.S.A.)20和其他地方。九十年代的前蘇聯福音事工中,估計有五萬名操俄語的猶太人第一次公開承認他們對耶穌的信仰。蘇聯猶太人的復興就如《耶利米書》十六章十四至十五節預言的,從北地起恢復猶太國。
二十世紀末,一群又一群信主的蘇聯猶太人移民到以色列,他們改變了猶太國的屬靈空氣。一九九九年,《耶路撒冷時報》報導了一篇故事──「蘇聯新移民擴大了彌賽亞猶太人」,描述一個彌賽亞猶太人的復興,估計當中共有五千名以色列猶太信徒。21
結論
按福音而言,猶太人為外邦人的緣故是仇敵;就揀選而言,猶太人為列祖的緣故還是蒙愛的,因為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參羅十一28、29)。這正確的神學概念能引領我們在宣教事工上多專注猶太人。現在不僅是向猶太人傳福音的好時機,藉以色列的得救還會加速福音傳到其他國家。以色列棄絕彌賽亞意味著福音傳遍世界,因為她的悖逆,教會蒙福,那麼,以色列的復興會帶來更大的祝福,甚至「死而復生」(參羅十一15)。對保羅而言,神沒有以新約斷絕或暫停賜予以色列人的盟約,祂只是延伸或成全舊約的應許。這末世可能就是「外邦人的日期」的尾聲(參路二十一24)。我們最終要進入彌賽亞國度的時代,但之前必先有猶太人靈魂大收割的時候,就是猶太信徒必須先歡迎耶穌回來(參太二十三37~39)。因此,在這末世,我們華人教會更應抓緊機會,各盡其職地向猶太人宣教。讓我們在主面前得著勉勵──以馬內利,主必快來!
思考問題
你曾否關心向猶太人宣教或傳福音的事工?
按照《聖經》與神學根據,基督徒應否更積極向猶太人宣教或傳福音?
基督徒應否把「猶宣」事工放在當務之急,甚至把其置於所有需要之上呢?
註︰
編輯室:「把握優勢」,《大使命雙月刊》,第八十二期,二○○九年十月號,第三十九頁;
溫以諾:「從華人信徒角度看猶太人福音事工」,《大使命雙月刊》,第七十一期,二○○七年十二月號;
吳獻章:「教會對猶太事工的反思」,《基督教論壇報》,<<日系吸="http://www.ces.org.tw/main/mission/activity/article29.htm" target="_new">http://www.ces.org.tw/main/mission/activity/article29.htm>(下載日期:二○一○年一月五日)。「華人宣教事工聯合於香港舉辦2009猶宣大會」,<http://www.gospelherald.com/news>(下載日期:二○一○年一月五日)。
溫以諾:「從華人信徒角度看猶太人福音事工」,《大使命雙月刊》,第七十一期,二○○七年十二月號。
David Rausch: Building Bridges: Understanding Jews and Judaism (Chicago: Moody Press, 1988).
天主教的立場尤為鮮明,他們相信給予猶太人的舊約應許不得延伸。一九六五年梵蒂岡大會強調:「教會是神新的子民。」二○○九年,教宗本篤十六世(Pope Benedict XVI)與眾拉比召開一次重要會議時,宣布天主教將停止一切向猶太人宣教的活動,<http://www.jpost.com/servlet/Satellite?cid=1242029507154&pagename=JPArticle/ShowFull>。
其中包括殉道者猶斯丁(Justin Martyr,‘The Scriptures are not yours, but ours’)、奧里根(Origen,‘Jews are disinherited from the grace of God’)、羅馬的希波利斯(Hippolytus of Rome)、特土良(Tertullian,‘God had rejected the Jews in favor of the Christians’)等。
在取代主義論中,到底是舊約或猶太民族被取代,學者有不同意見。John Howard Yoder: The Jewish-Christian Schism Revisited (London: SCM Press, 2003), p. 49.
Daniel R. Langton: The Apostle Paul in the Popular Jewish Imagination:The Case Study of the British Jewish Chronicle, Center for Jewish Studies, vol. 4 (Manchester: the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2009), p. 2~6.
John Howard Yoder: ibid, p. 50.
近代學者也開始發表關於保羅的猶太思想:
Donald A. Hagner: “Paul in Modern Jewish Thought,” Pauline Studies: Essays Presented to F.F. Bruce (Exeter: Paternoster Press, 1980), p.143~165.
Daniel R. Langton: “Modern Jewish Identity and the Apostle Paul: Pauline Studies as an Intra-Jewish Ideological Battleground,”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28.2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005), p.217-258.
Daniel R. Langton: “The Myth of the ‘Traditional Jewish View of Paul’ and the Role of the Apostle in Modern Jewish–Christian Polemics,” Journal for the Study of the New Testament 28.1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005), p.69-104.
Nancy Fuchs-Kreimer: “The Essential Heresy; Paul’s View of the Law According to Jewish Writers, 1886-1986,” PhD thesis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1990).
Halvor Ronning: “Some Jewish Views of Paul as Basis of a Consideration of Jewish-Christian Relations,” Judaica 24 (New York: Judaica Press,1968), p.82~97.
Pamela Eisenbaum: “Following in the Footnotes of the Apostle Paul” Identity and the Politics of Scholarship in the Study of Religion (London: Routledge, 2004), p.77~97.
Daniel R. Langton: The Apostle Paul in the Popular Jewish Imagination: The Case Study of the British Jewish Chronicle Volume 4 (Manchester: Center for Jewish Studies, 2009), p. 2.此外,耶穌也曾說猶太人拿但業是真以色列人(參約一47)。
Calvin L. Smith, ed.: The Jews, Modern Israel, and the New Cessanists: Resources for Christians (London: King's Evangelical Divinity School, 2009).
Michael J. Vlach: The Church as a Replacement of Israel: An Analysis of Supersessionism (Frankfurt: Peter Lang, 2009).
R. Kendall Soulen: The God of Israel and Christian Theology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6).
Charles Ozanne: God's Plan for Israel: Replacement or Restoration? (Reading: Open Bible Trust, 2008).
Jeffrey S. Siker: Disinheriting the Jews: Abraham in Early Christian Controversy (Louisville: Westminster/John Knox Press, 1991).
John Howard Yoder: The Jewish-Christian Schism Revisited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2003).
Darrell L.Bock and Mitch Glaser, eds: To the Jew First: The Case for Jewish Evangelism in Scripture and History (Grand Rapids, MI: Kregel Academic, 2008).Soulen, R. Kendall: The God of Israel and Christian Theology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6), p. 169. ‘What began in Jesus’ name as Israel’s hospitality toward Gentiles as Gentiles, ended as the Gentiles’ inhospitality toward Jews as Jews;see also Rom. 15:8-9a.’
Jeffrey S. Siker: Disinheriting the Jews: Abraham in Early Christian Controversy (Louisville: Westminster/John Knox Press, 1991).
John Howard Yoder: The Jewish-Christian Schism Revisited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2003).Augustine: The City of God, Book 18.46, NPNF 2:389. Michael J. Vlach: The Church as a Replacement of Israel: An Analysis of Supersessionism (Frankfurt: Peter Lang, 2009), p. 56.
John Calvin: “Commentaries on the Epistles of Paul to the Galatians and Ephesians,” Calvin’s Commentaries, vol. 21 (Edinburgh: Calvin Translation Society, 1844-56; reprint, Grand Rapids: Baker, 1999), p. 186.
Michael J. Vlach: ibid, p. 62.
Michael J. Vlach: ibid, p. 63.
Peter Tsukahira, God's Tsunami: Understanding Israel and End-Time Prophecy (Florida: Bridge Logos Publishers, 2005).
美國已有許多向猶太人宣教的機構,如信心運動等。
第三十二頁,<http://www.lightofzion.org/chinese04articles13.html>(下載日期:二○一○年一月五日)。
分類:猶宣、宣教《聖經》、神學基礎、宣教概論、跨文化宣教、跨族裔宣教
本文原載於《今日華人教會》總第二七八期,二○一○年四月號,第十五至十八頁。世界華福中心版權所有,如欲轉載,可來信申請。